为揭露和打击经济犯罪,方便人民群众报案,促进依法办案、公正执法,现将本处工作职责,经济犯罪举报中心的任务、受案范围和程序、办案纪律、警务公开电话等公之于众,敬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监督。
一、经侦处职责成都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是全市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侦办全市影响大、危害大的特大经济犯罪案件,涉外经济犯罪案件,跨区(市)、县需要协调的经济犯罪案件,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二、经济犯罪举报中心任务 依法受理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经济犯罪的举报,接受经济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三、受理范围 《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7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除外)所包含的全部犯罪和第二节走私罪中的走私假币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破坏生产经营等四项犯罪,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的有关案件。 四、受理方式 (一)举报:单位或群众来函、来电、来访,举报犯罪线索。 (二)报案:受害单位或受害群众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和相关书证材料。 (三)自首:犯罪嫌疑人主动到举报中心投案,如实供述罪行。 五、工作程序 (一)对公民个人、单位来函、来电、来访的举报线索进行甄别、审查; (二)涉嫌犯罪的,举报中心应将案件呈请处领导批准,按照成都市公安局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交由案件管辖的经侦部门侦查。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举报中心移交的案件,各承办单位不得推诿、扯皮,必须及时办理,办理情况按要求回复举报中心。 六、办案纪律 (一)三不准:一是不准对报案、办事、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态度;二是不准故意刁难、欺压、打骂群众;三是不准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甚至敲诈勒索钱物。 (二)四严禁:一是严禁办人情案、关系案,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二是严禁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非法拘禁、滥用枪支警械;三是严禁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乱扣押;四是严禁插手经济纠纷,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物,动用案件暂扣物品。 七、举报人权利义务 (一)举报必须客观真实。尽可能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犯罪事实的具体细节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举报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利用举报诬陷他人。 (三)严禁恶意打骚扰电话,扰乱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四)对违反(二)、(三)款的,将依法予以惩处。 (五)对提供重要线索,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罚,并为国家、集体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举报人酌情予以奖励,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八、举报中心保密和回避制度规定 (一)对举报人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二)举报中心工作人员遇与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或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依法回避。 九、警务公开电话 举报中心地址: 举报中心电话:(白天) (夜间) 邮政编码:046000 各区(市)、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举报电话: